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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名月薪3萬元的女性聶某某在提出離職后,被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以需要找人交接為由,要求其繼續(xù)工作三個月,然后突然被解雇。聶某某于2014年8月1日起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工作,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022年1月13日,聶某某向北京豐臺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6萬元,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間的工資差額12.65萬元,以及支付合伙人利潤分配權益3.7萬元,共計112.35萬元。 2022年4月25日,豐臺仲裁委員會裁決會計師事務所需支付聶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76萬元,同時駁回了聶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會計師事務所在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聶某某辭職申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這一時間明顯超出了一般用人單位合理審批流程的時間,缺乏合理性和善意,因此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的上訴請求被駁回,一審判決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被維持。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